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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选河东狮一吼台词是哪个电视剧(摘抄78句)

时间2023-11-21 09:40:51发布admin

河东狮一吼台词是哪个电视剧

1、关于华旗公司主张其因本案所遭受的损失以及被告获利的事实(河东狮一吼台词是哪个电视剧)。

2、首先,电影作品的作者并不是出品人(即著作权人)。电影作品作为一种复杂的综合性很强的艺术创作,包含了编剧、导演、演员、摄影、作词、作曲等众多创作人员的智力创作活动,需要很多人的通力合作共同制作完成的集体成果,因此,著作权法规定参加影片核心智力创作的编剧、导演等主创人员为”作者”,肯定了其实质性进行智力创作者的法律地位,制片人因其投资巨大且承担着巨大的商业风险而规定为电影的著作权人。

3、光线传媒公司不是影片《人再囧途之泰囧》的投资方、出品方,与华旗公司不具有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规定的市场”竞争对手”的竞争关系,并不属于本案的适格被告;并且,即使属于本案适格被告,也不能当然认定其实施共同侵权行为应承担连带侵权责任。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前提是经营者之间具有市场竞争关系,而本案中光线传媒公司并未参与《泰囧》影片的投资,其针对该影片不具有经营者地位,就该影片与华旗公司不具有市场竞争对手的竞争关系,一审判决仅以光线传媒公司为光线影业公司的关联公司为由,认定光线传媒公司”为影片的投资以及宣传、发行做出实质性贡献”,从而认定其为本案适格被告,缺乏事实基础,属于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错误。并且,一审判决在没有任何证据支持光线传媒公司实施了共同侵权行为的情况,认定光线传媒公司实施了共同侵权行为判令其承担连带侵权责任,没有任何事实依据,属于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错误。

4、2009年12月24日,华旗公司与田羽生签订剧本委托创作合同。合同约定,华旗公司委托田羽生创作《爱回家》(暂定名)电影剧本,华旗公司享有除编剧署名权外的其他著作权。2010年5月13日,电影局颁发《〈人在囧途〉电影片公映许可证》,出品单位为华旗公司、北京中映联合影视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简称中映联合公司)、湖北省电影发行放映总公司。次日,又颁发了《〈人在囧途〉数字电影片技术合格证》。

5、  衙门归鸦。旧时的渠县文人也未能免俗,和其他地方的文人如出一辙地选了“宕渠八景”,有“文峰夕照”、“八濛烟云”、“南阳揽胜”、”白塔临江”、“衙门归鸦”.........。具体的也记不记得了。“衙门归鸦”指的是旧时通济门百姓也叫“衙门口”城墙内外各有一株巨大的黄桷树,树龄都在百年以上,一株在县衙(就是现在的县政府)内,另一株就在城门口一个大围台,老百姓也叫“月台”内。因植株高大,树荫浓郁,每到傍晚时分,数百只乌鸦从四乡八里觅食归巢聚于这两棵大树上,一时间群鸟翻飞,聒噪之声不绝于耳,也别有一番情趣,故旧时把它当作一景。也许乌鸦在很多人眼里都看不上眼,它既无美丽的羽翼、又无动听的喉嗓,所以在老百姓眼里鄙之为“老哇”。可乌鸦在不同的地方和不同人的眼里却待遇炯异,比如,在斯里兰卡就享受“国鸟”待遇,等闲人不得伤害它。古时的官衙和寺庙内常可见它们的身影。唐代诗人周必大就有“绿槐夹道集昏鸦,敕使传宣坐赐茶”之句。所以,才有了渠城文人的“衙门归鸦”一景。好像县政府大院内的那株古树还幸存,而城门外株早灰飞烟灭了。其实那棵大树还是给人们带来了不少福荫,且不说那条街道的许多孩子在树荫下玩耍,老人在树荫下乘凉聊天,城里的人晚饭后转路遛弯也会坐在月台的石阶上看渠江的一弯清流,观江面上悠悠帆樯,听归鸦不停的讲话。这难道不也是一种风情吗。另外,通济门外也是一个水码头;从河东方向进城的在河对面老车码头旁登过河船过河后就停靠在通济门下的码头上,无论是过河的人或者是去江边担水洗衣的沿那条青石板街等上环城街都有点气喘嘘嘘,在黄桷树下小憩片刻也是必然所使。同时,好像那时当场天那里还是竹篾器市场。

6、桃花债要还,桃花劫要挡,月虹命中注定一世担惊受怕,为季常挡去所有的桃花劫,即使我挡到伤痕垒垒,也绝不会后退,这个皇上你不用为我担心。

7、第二组证据,证明《人在囧途》的影片名称不具有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包括:(河东狮一吼台词是哪个电视剧)。

8、本案审理查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基本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9、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琦,北京市天元(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10、其次,”人在囧途”虽属于描述性词汇,但经过使用已获得”第二含义”,具有显著性。正如被告所主张的,”囧”本身有尴尬之义,”人在囧途”作为作品名称,反映了作品类型和作品的主要内容。电影《人在囧途》上映后获得了较高的票房收入,媒体也给予了广泛报道,相关公众对电影内容高度认可,即使在《人再囧途之泰囧》上映之后,仍有很多网友对《人在囧途》给予高度评价,可见,电影《人在囧途》在相关公众中具备持续的影响力。《人在囧途》已经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人在囧途”经过大量使用、宣传,能够实际上发挥区别商品来源的作用,相关公众能够将此与电影《人在囧途》的作者(或出品方)相联系,属于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应当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

11、《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条第二项、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八条、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四条

12、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梦伶,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13、综上所述,光线传媒公司、光线影业公司、影艺通公司、真乐道公司、徐峥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14、从现在开始,我只疼你一个,宠你,不会骗你。

15、想入非非:一般用来形容胡思乱想,不切实际,多用于贬义;实际上“非非”是佛家语,指“一般人认识达不到的境界”,因此也形容思想进入虚幻境界,完全脱离实际。如:关于金字塔和狮身人面的种种天真的、想入非非的神话和传说,说明古埃及有着极为丰富的想象力   

16、影片根据苏东坡的《河东狮吼》改编,讲述了野蛮妻子柳月虹和小男人程季常之间发生的搞笑感人的爱情故事。

17、2012年8月9日,北京市广播电影电视局作出批复,同意光线影业公司电影《泰囧》片名变更为《人再囧途之泰囧》。根据《〈人再囧途之泰囧〉电影片公映许可证》,该片出品单位为光线影业公司、影艺通公司、真乐道公司、黄渤(上海)影视文化工作室。电影《人再囧途之泰囧》于2012年12月公映,电影片头显示:光线影业公司、影艺通公司、真乐道公司、黄渤工作室出品;出品人为王长田、李晓萍;制片人为陈祉希、徐林;领衔主演为徐峥、王宝强、黄渤,”徐峥电影作品”。

18、光线传媒公司不是影片《人再囧途之泰囧》的投资方、出品方,与华旗公司不具有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规定的市场“竞争对手”的竞争关系,并不属于本案的适格被告;并且,即使属于本案适格被告,也不能当然认定其实施共同侵权行为应承担连带侵权责任。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前提是经营者之间具有市场竞争关系,而本案中光线传媒公司并未参与《泰囧》影片的投资,其针对该影片不具有经营者地位,就该影片与华旗公司不具有市场竞争对手的竞争关系,一审判决仅以光线传媒公司为光线影业公司的关联公司为由,认定光线传媒公司“为影片的投资以及宣传、发行做出实质性贡献”,从而认定其为本案适格被告,缺乏事实基础,属于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错误。并且,一审判决在没有任何证据支持光线传媒公司实施了共同侵权行为的情况,认定光线传媒公司实施了共同侵权行为判令其承担连带侵权责任,没有任何事实依据,属于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错误。

19、根据北京市长安公证处出具的(2013)京长安内经证字第1992号、第1460号、第4869号公证书记载,截至2013年2月4日,《人在囧途》在百度电影风云榜、百度页面电影排行榜点击量超过3万次;搜狐视频播放次数超过4000万次;土豆网播放次数超过60万次。《人在囧途》在爱奇艺、迅雷看看、风行网等网站受到网民的热评。但是五被告认为上述数据不能证明电影《人在囧途》在先具有知名度。

20、(奇艺网)《徐峥解密人再囧途之泰囧》第四部分”预告片中的喜剧”中,画面显示:曾经狭路相逢,注定续写悲催,喜剧王牌组合徐峥、王宝强,人在囧途,人再囧途,泰国之旅(泰语”嗖哇嘀咔”的画面),人再囧途之泰囧,徐铮导演处男作,敬请期待。徐峥说:”所以,就是说你看到的第一个预告片,就是嗖哇嘀咔那个,那个其实是我们开机第一天拍的,所以电影里并没有那个内容,就是我是单独去拍的,一个先行版的一个预告片,因为作为这个电影就是说,它第一次宣传给观众看到的东西,其实就是两点,首先我和王宝强的组合,其次这次到了泰国,第三个就是说它仍然是一个喜剧。所以在这三点上,虽然这是一支很短的一个小的先导版预告片,这三点在里面其实都看到了,那么我的目标就达到了。第二点是,第二个是加深,第二支预告片是加深这个印象,但是最后大家发现黄渤出现了,那么我告诉你,就是我的电影升级了。”

21、鉴于五被告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五条第二项的规定,构成不正当竞争,应当共同承担停止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消除影响、赔偿华旗公司经济损失的民事责任。鉴于华旗公司主张五被告应当在与本案相关的媒体上消除影响,综合案件情况,一审法院指定五被告在《法制日报》上就本案共同刊登声明,消除因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给华旗公司造成的不良影响。由于本案为不正当竞争案件,涉及的仅为华旗公司的财产性利益,因此华旗公司主张五被告应当向其赔礼道歉,缺乏法律依据,对此不予支持。

22、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桂珍,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23、奇文共赏:既指把荒谬、错误的文章发表出来供大家识别和批判,也指把新奇的文章拿出来共同欣赏。   

24、被告主张”囧”字含义为尴尬、郁闷、迷茫、焦虑,代表一种时代情绪,是2008年十大流行语之广泛使用在各领域,例如囧人、囧事等,2008年9月电影《囧男孩》使用”囧”字,2009年10月电影《囧老师》获准备案。2010年3月《囧男孩日记》上映,用以证明”人在囧途”不属于特有名称。

25、光线传媒公司、光线影业公司、影艺通公司、真乐道公司、徐峥共同答辩称:

26、  渠城文化。这话题说来还有点沉重,因为这些都是已经消失了的文化。

27、电影作为商品,包括创作、摄制、发行、放映的市场化过程,对于相关公众而言,电影名称识别的是电影本身,并非仅针对出品方,而是可能涉及电影的导演、编剧、主演,出品方,以及电影的题材、类型、叙事模式等综合性因素。电影名称与电影的出品方是否具有对应关系,并不影响电影名称显著特征的判断。

28、《人在囧途》作品具有显著性、独创性。电影名字对于一部电影的成功起了至关重要的作用,电影是否知名首先在于名称。电影在没有放映前都是不能剧透的,对于一部电影商品,第一个区分商品的来源就是名称,不能因为在中国电影市场上有些人也在使用着相同或相似的电影名称,就当然认为这样的使用是合法的。从名称的自然属性上看,电影名称是有特有性的。在新华字典里没有“囧”字,也没有“囧途”这个词,是因为这部电影才使得百度百科增加了这个词。从使用在先的关系看,“人在囧途”这四个字具有特有性,在没有《人在囧途》这部电影之前,没有这个词。

29、电影《人再囧途之泰囧》获得高票房与《人在囧途》无关,不但没有对华旗公司造成任何损害,相反,因为主创相同及电影《人再囧途之泰囧》的高票房等原因,电影《人在囧途》的关注度和点击量飙升,为华旗公司带来了巨大的经济利益。

30、大成网-腾讯网刊载的《泰囧25岁出品人投资400万获7000万回报》以及光线传媒官方网站”E视网”刊登《泰囧票房破12亿成国产片不二传奇》一文均提到,光线传媒的股价在《人再囧途之泰囧》上映后上涨幅度明显。

31、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桂珍,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32、来来来~~~~~我是一只榴连,似花貌美容颜~~

33、上诉人(一审被告):北京光线影业有限公司。

34、根据(2013)京长安内经证字第1460号公证书记载,通过百度搜索”人在囧途vs泰囧哪一部更好”得到网友的相关评论。例如:小犹太嗯:”两部片子都有很强的调节气氛功能。个人喜欢第一部,看了很多次。第二部场面大了些,感受故事性上有点快。希望把这个系列继续下去。”Likangkai:”都不错,不知道有没有第三部;精品气质男:第一部真诚,第二部华丽。单论囧的话我认为第一部更囧我笑的次数更多……话说第一部票房不算很好但胜在口碑,一起期待第三部吧。”搜索”《人在囧途》和《泰囧》感觉差不多啊,为什么《泰囧》火成这样?”网友墙角的花:”因为在为《人在囧途》补票”。issac26:”很好理解,有1的底子,其实不如1;2有1的口碑,别人认可1所以去看”在”人在囧途和泰囧哪一部你认为最搞笑呢-娱乐八卦-天涯论坛”,网友悠然自得:”只拿出这两部单独比较的话我同意第一部更贴近实际,更搞笑,更囧……但是你要和同期一起上映的电影一比较,泰囧无疑是2012最搞笑的,而囧一直是当年搞笑贺岁电影之一”。在百度贴吧”人再囧途之泰囧和人在囧途有关系吗(2012年12月15日)?”,网友liu871026zhao:”可以说泰囧是人在囧途的续集,都有徐峥、王宝强,都是黑马,评价都很好!”

35、二审案件受理费234000元,由北京光线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光线影业有限公司、北京影艺通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北京真乐道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徐峥各自负担46800元(已交纳)。

36、粗枝大叶:形容简略或概括;如:“没有时间了,我只好粗枝大叶地跟你说一说了。”也形容草率不认真细致(该义项使用较多)。   

37、为证明被告的涉案行为导致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华旗公司向一审法院提交了公证书、报刊文章等证据(见附表2)。经核实,附表2中证据76虽记载在证据目录中,但华旗公司未向一审法院提交。华旗公司主张,被告涉案行为已经造成相关公众对两部电影的混淆误认,从而使被告不正当地占有了电影《人在囧途》在先获得的声誉。

38、当你年轻时,以为什么都有答案,可是老了的时候你可能又觉得其实人生并没有所谓的答案。

39、  老渠城的街。在上世纪五十年代,位于川东北交通要道上的小县城,说来你也许不相信,就一条街,这就是老渠县人说的正街,虽然也还有诸如南街,北大街,东门街等,但都不算渠城地标。在渠城六门内的城厢内,街道呈之字形。从上十字到下十字是街道主体、之字的上端就是连接东门的街道,之字的下端就是南门街,之所以姑且只能说正街是渠城唯一的街,是因为彼时的渠城城,正街容纳了一个城市的主要信息。渠城的商业,金融等都汇集于此,所谓的南北山货,东西土洋百货,油盐米茶生活所需都汇集于本街。特别是新中国成立后的渠城,第一家金融机构“中国人民银行”选址在正街,第一家国营商店“渠县百货公司”选址在正街,第一家国营书店“新华书店”选址在正街,第一家国营饭店“渠县国营食堂”同样选址在正街,就是解放初的城市军事指挥机构“渠县武装部”也落地在正街。当然,在南北街也有一些商铺,但规模都远逊于正街的店铺,不过在南门和北门店街面倒多见老城的木板铺板门,特别是出了南北城门(老渠城人称这里叫城门垛)临街铺面多经营农资物资和日杂货物。连接正街的除东门街外还有东西朝向的三条短街这就是大家都熟悉的上十字的金家坡街,中十字交叉的解放街和下十字交叉的和平街,上两条街在五十年代可算乏善可陈了。值得一提的是现在的和平街,这一条短不过数百米的街道包容了渠县的政治和文化中心。往江边的老百姓常说到通济门或者说“衙门口”几无街名。那里是县政府和县委所在地,当然就是渠县的政治中心。,而从下十字(前工商银行和平街营业点)到我们医院称之谓“大井街”。何故?这下十字分口处原有一口井,县人称为“小井”,而相隔不足百米的县文化馆台阶边也有一口井,老百姓俗称“大井”。小井水几不可用,而大井水则是周围百姓赖以生存的水源,故街名大井街,这里有渠县人引以为骄傲的文庙,有城关镇最好的城关完校(一小),有渠县最早的电影场(后来的电影院)有藏于幽处的“魁星楼”。有渠县城的“市民会场”,当然,更有我们渠县人民医院。还有大家熟悉的蔡家巷,马家巷。

40、关于华旗公司主张其因本案所遭受的损失以及被告获利的事实

41、该电影的题材取自大家熟知的民间故事,讲述月娥与陈季常之间的爱情故事,没有局限于故事本身,加入“现代化”改变,透出了更多的时代气息。该片在内地拍摄,场景十分瑰丽,演员的闪亮造型也成为本片的一大亮点。

42、电影《人在囧途》不构成知名商品,电影名称也不构成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人再囧途之泰囧》与《人在囧途》上映档期不同,不存在竞争关系;二者在电影名称的实际使用上不相同也不相似。即便公众会对二者产生联想,也是由于主演相同所致,并非电影名称本身原因导致,且这种联想也不会导致“混淆”并损害华旗公司的利益;电影名称相同或近似是行业常态,并不为法律所禁止。《人再囧途之泰囧》获得立项及公映许可,其名称符合法律规定。华旗公司指控被告存在“仿冒知名商品特有名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不成立的。

43、老公这么闷不如去遛狗啦?老婆,勤有功,戏无益,不要整天惦记着玩狗,有空多读点书吧!

44、(优酷网)《泰囧制作特辑之三人行必有囧神》视频中,徐峥说:”从《人在囧途》的时候,就是说给这两个主人公的定位,我代表了所有的社会型的这样一个人士,而王宝强代表了一种草根、平民的一种精神,不那么追逐利益的一种价值观……《泰囧》跟《人在囧途》比,整体的这个制作水准,都要比《人在囧途》更加升级,细节也更加丰富,就是更加强烈一些”。

45、华旗公司主张五被告应当共同向其赔偿1亿元,其中含为本案支出的公证费、交通费等合理费用共计404070元。关于合理费用部分,被告虽然对其合理性、关联性提出质疑,但并未提出充分的理由,且对于相关票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可,因此一审法院对于华旗公司有关合理支出费用部分予以全额支持。华旗公司主张其索赔的依据主要为被告获利,但是华旗公司所提交的索赔数额方面的证据大多为有关光线传媒公司财务盈利及电影《人再囧途之泰囧》票房收入等,并不能直接证明被告因涉案行为获利的数额,因此法院将根据五被告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性质、持续时间、影响范围、主观过错程度,酌情确定赔偿数额,华旗公司主张1亿元的赔偿数额过高,不予全额支持。

46、为证明被告的涉案行为导致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华旗公司向一审法院提交了公证书、报刊文章等证据(见附表2)。经核实,附表2中证据76虽记载在证据目录中,但华旗公司未向一审法院提交。华旗公司主张,被告涉案行为已经造成相关公众对两部电影的混淆误认,从而使被告不正当地占有了电影《人在囧途》在先获得的声誉。

47、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被侵害的经营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侵害的经营者的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利润,并应当承担被侵害的经营者因调查该经营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48、光线传媒公司、光线影业公司、影艺通公司、真乐道公司、徐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赔偿华旗公司经济损失500万元(含华旗公司为本案支出的合理费用404070元);

49、在刘仪伟主持的《老友记》节目中,王长田说:”光线这个公司又跟别的公司不太一样,像目前上市的影视公司都是娱乐公司,但光线实际上是个传媒公司。……没有故事大纲,没有剧本,徐峥说我给你演一遍吧。然后呢就是一会站着一会坐着,一会是王宝强,一会是徐峥,(刘仪伟:”那时还没有黄渤”。)然后呢,就整个演了一遍。我当时一觉得,我一听这个概念,然后我就觉得肯定是没有问题的,因为这种喜剧片又是原来有一个品牌的延续,所以肯定没问题。……但是我是有判断的,我们是个传媒公司,我们十几年来一直在判断传播娱乐界,其实对每一个导演、每一个演员都是有了解的。……那就是前面你觉得他能够做这件事情,然后预算不会轻易地在那儿忽悠你。那你就基本上可以决定,这件事情是可以做的。”(画外音):光线从六年前开始做电影,一直缺少有影响力的作品,但是从生意的角度,他们的作品却是很安全的,这得益于他们作为发行公司,长期建立起来的,遍布全国的媒体网络和发行网络,这也是传统的发行公司不愿意去做的事情,全国70个主要的高票房的城市,光线都有专人驻守。对于全国各地,南方北方的市场都有清晰的把握。而此次《泰囧》的成功,也得益于多年建立起来的畅通渠道。延期下线的策略,也助力其取得更高的票房。

50、瞻前顾后:既形容做事情以前考虑周密细致,也形容顾虑太多,犹豫不决。 

51、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

52、哑口无言:形容理屈词穷;也形容由于某种原因默不作声,无话可说。   

53、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四条规定,经营者不得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华旗公司主张,被告宣传中使用”升级版”,影射华旗公司的《人在囧途》系”低版本”,从而鼓励相关公众欣赏被告作品,贬损了华旗公司《人在囧途》的商誉,损害了华旗公司的利益,构成商业诋毁。虽然被告宣称”升级版”,但仍属于对两部作品比较之后作出的主观判断,且华旗公司并未举证证明该行为实际损害了其商业信誉或者《人在囧途》电影的商品声誉,因此华旗公司的前述指控,依据不足,不予支持。

54、上述事实有委托创作合同、中寰晶晖国际传媒(北京)有限公司、电影局批复、电影片公映许可证、数字电影片技术合格证、《人在囧途》影片光盘、湖北省电影发行放映总公司和中映联合公司出具的说明、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55、电影名称不具有区分反不正当竞争法意义上的产品来源(影片出品人)的作用,不构成该法所保护的商品特有名称,不应适用第五条第二项予以保护,一审判决认定”人在囧途”构成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并认为五上诉人仿冒该特有名称属于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错误。

56、  过节。民族节日处在风雨飘摇之中,一个个洋节正以顽强的姿态侵噬着这片古老的国土,不知道随着一代代老的离开这个世界,在以后的岁月中还有几人能看重本土习节。说到我们自己的节日,在老一辈眼中还是以上半年的端午节,年中的中秋节和最浓重的年节。而其中端午节和春节尤其浓重,之所以端午节仅次于春节是因为这个节日是春节后的第一个大节,其次是到端午节,农忙基本结束,人们相对空闲,特别是在旧时,一般都要给各行各业的雇工支付工钱。长工会支付一部分,而短工则要结算清楚工钱赚。一般在结帐这天为遣散的雇工办一餐饭以示老板大方,所以,端午节中午这餐饭都比较看重。而在端午节的另一个重要活动就是大家非常熟悉的赛龙舟,对于划龙船这项既含运动又包括娱乐的群众性活动在六十年代前很受群众喜爱。那时漂浮在渠江上的各式彩船是展示各单位的实力的像征,而在彩船上看捉鸭子的人在普通老百姓眼中无异于蓬莱仙岛中人,会让普罗大众羡慕,眼馋,其实如果让你上去一次也许你就不会在去了,特别是女同胞们。因为那时的船都是在节前各单位的去江边联系的较大的船(一般是用于长航的船,这样的船船体较为宽大),那时行船都不会有女性,一是因为忌讳,二是因为男女混杂不便。故船上没有卫生间,一但在船上有了便意就一点办法也没有,因为船上没有厕所,又不可能为个别人的方便靠岸,所以女性们舟时是坐立不安,什么热闹也无心观看了。

57、顾影自怜:既指孤独失意的样子,也指自我欣赏。

58、月娥(张柏芝)是宋朝年间的烈女,武功了得,行侠仗义,追求专一的爱情和婚姻。一日在演诗会上偶遇一表人才的陈季常(古天乐),二人互生情愫。碰巧皇上为二人赐婚,成全了美好姻缘。但是考验二人感情的时候才刚刚开始——月娥为管住夫君,对季常管束甚严。但适得其反,季常在风流好友苏轼(许绍雄)的带领下经常去寻花问柳。月娥万般无奈,幸好用计试探,终得知季常仍深爱自己。但是,当月娥外出归来,却发现季常旧病复发,竟搭上了郡主(范冰冰)。月娥悲愤交加,喝下了忘情水。

59、异想天开:用来形容思想解放,想法独特时,含有褒义;用来形容想法很不切实际,非常奇怪,带讽刺意味时,含有褒义。   

60、在上海电视台新娱乐频道《新娱乐在线》节目中,徐峥说:”现在我们正在泰国紧张地拍摄一部喜剧电影,名字叫作《泰囧》,相信有很多朋友看过《人在囧途》,那我们这部电影是《人在囧途》的升级版。”

61、被告提交了两部电影的海报,主张《人再囧途之泰囧》宣传海报中关于电影名称部分,“泰囧”二字突出,“人再囧途”在“泰囧”上方,且字体较小,“再”字以印章的形式出现,与“人””囧途”相比更突出,此外,海报最上方显示“12徐峥12黄渤12王宝强”、电影名称旁显示“徐峥导演作品”,电影名称下方显示“光线影业”。《人在囧途》电影宣传海报中关于电影名称部分以大字体显示“人在囧途”,海报中央突出王宝强、徐峥的角色形象,并标明“徐峥”“王宝强”,下方以较小字体显示电影的出品、发行单位。但是华旗公司对于前述《人再囧途之泰囧》宣传海报的真实性不予认可。

62、关于华旗公司主张被告涉案行为导致相关公众混淆误认的事实

63、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规定:”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本法所称的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性服务(以下所称商品包括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64、一审判决认为《人再囧途之泰囧》电影名称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后,又认为该行为亦违反该法第二条,导致对五上诉人的同一行为既适用规则又适用原则进行评判,属于适用法律错误。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是该法的原则条款,该条款的适用具有严格的适用条件,凡属该法第二章特别规定中已作明文禁止的行为领域,只能依照特别规定规制同类不正当竞争行为,不宜再适用第二条的原则规定扩张适用范围。在有明确的特别条款对不正当竞争行为予以调整的情况下,没有必要也不应当再适用原则条款来扩展其保护范围。而一审判决在对五上诉人的电影名称这一行为认定为第五条第二项的”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的行为后,又针对该行为适用了第二条,认为五上诉人违反诚信原则,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65、2010年、2011年内地电影票房总排行榜。拟证明2010年票房成绩在3000万元以上的电影有58部,《人在囧途》仅位列第53名;2011年票房成绩在3000万元以上的有73部。一审判决以票房超过3000万元为由认定《人在囧途》构成知名商品没有充分事实依据。

66、诉讼中,华旗公司向一审法院提交了节目视频、人物专访等相关证据,用于证明《人在囧途》电影的知名度得到了《人再囧途之泰囧》电影投资方、主创人员的认可。

67、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琦,北京市天元(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68、五上诉人实施的各项行为,不符合电影行业的商业道德。五上诉人从开机时就开始进行周密的策划和营销布局,向《人在囧途》贴靠。公开承认对《人再囧途之泰囧》的宣传手段和内容是客观存在的。不可否认优秀的导演和演员的确有一定的票房号召力,但是影片的投资者、出品方也是电影的品牌宣传和质量保证。

69、被告主张即便公众对二者产生联想,也是由于主演相同所致,并非电影名称本身导致,且这种联想也不会导致”混淆”,不会损害华旗公司的利益。对此,一审法院认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所规定的”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是判断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要件之一。这里的”混淆”不仅包括”对商品来源产生的混淆”,还包括”相关公众认为该商品的来源与原告相关商品有特定的联系”,例如认为存在授权、许可或者与原告商品之间存在关联关系等。本案的情况即属于后者。相关公众看到光线影业公司出品的《人再囧途之泰囧》,会误认为在先《人在囧途》也是光线影业公司出品的,或者认为这些都是光线影业公司出品的系列电影,或者认为两部电影之间存在特定关系。这已经不是被告所辩称的简单的基于主演相同而产生的”联想”。电影商品的特殊性决定了第一部电影成功后会形成一定的观众群,其所积累的商业声誉会使得后续作品更容易受到关注,这种竞争利益当然属于第一部电影出品方所有,理应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本案中,由于相关公众所产生的混淆,使得《人再囧途之泰囧》上映初期就受到了极大的关注,在华旗公司已经着手筹拍《人在囧途2》的情况下,无疑对华旗公司的竞争利益有所损害。

70、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梦伶,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71、登峰造极:意思是到了极点,但它有褒贬双重感情色彩。比喻干坏事猖狂到了极点,贬义。例一:杨丽萍的舞蹈艺术,可以说已达到了登峰造极的境界,美妙无比。(褒义)例二:身为人民公仆的张二江,鲜廉寡耻,贪污受贿,损公肥私达到了登峰造极的地步。(贬义)   

72、(2015)京海诚内民证字第02967号《公证书》,拟证明国内知名电影节多达28个,2010年及2011年涉及奖项123个,涉及作品多达510部次,获奖作品128部次。一审判决以《人在囧途》在第十八届北京大学生电影节获“喜剧片创作奖”,在第十四届中国华表奖“优秀故事片”提名为由认定《人在囧途》构成知名商品没有充分事实依据。

73、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琦,北京市天元(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74、从现在开始:你只许对我一个人好,要宠我,不能骗我;

75、其次,电影作品作为智力劳动成果,一般公众所关注的来源即提供者应当是对作品的独创性作出贡献的人即作者。影片投入创作性劳动的主体才是电影作品的作者,而作者的智力性创作水平的高低决定了一部影片的成败,作为投资者的制片人即出品方并不对影片的智力创作作出实质性贡献。也正是如此,一般消费者在关注电影作品判断作品来源即提供者时,更多的关注的是电影作品的主创团队,是通过主创即导演、编剧、演员等来判断,以决定其消费电影产品的意愿。

76、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一款为原则性条款,本案不应直接予以适用。《人在囧途2》虽已获拍摄许可,但并未实际完成拍摄,华旗公司对电影《人在囧途2》不享有任何知识产权。被告不具有任何仿冒《人在囧途》的主观故意,相反,为了加以区分,被告在宣传海报上突出“泰囧”,并明确注明“徐峥作品”,被告没有任何不正当竞争的主观故意。两部电影类型相同、主演相同、名称相近,并非法律或行业所禁止,也不足以证明被告具有“搭便车”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此外,两部电影档期不同,客观上不存在竞争关系,也未对华旗公司造成任何损害,被告并未对华旗公司拍摄《人在囧途2》造成任何妨碍,因此被告并未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77、来来来~~~~~我是一把荔枝,枝枝枝枝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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